会员管理
辽宁省环保志愿者联合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自觉保护环境,愿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二、入会流程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 承担本会相关工作的资格和技能证明。
3、 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4、 由本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三、会员权利
1、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3、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退会自由;
5、 新会员推荐权;
6、 本会的信息资源及对外交流机会的知情与分享权。
四、会员义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需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实践并主动传播本会宗旨,为本会志愿服务。
五、会员资格丧失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3、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辽宁省环保志愿者联合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及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应当按照国家减税降费的有关要求,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充分考虑会员经济状况,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三)普通单位会员:1000元/年;
(四)会长、副会长、理事、普通个人会员:2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
入会时间在1-6月份的,上半年统一收取1次会费;入会时间在7-12月份,下半年统一收取1次会费。会费统一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收取会费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开具辽宁省财政厅印制的《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项目均不得使用会费专用收据。
第五条 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经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由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六条 本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费标准应在本会办公场所、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第七条 本会会费使用范围:
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依据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一)本会日常工作开销;
(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
(三)其他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费用。
第八条 本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会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4年4月8日第4届1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