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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生态环境 时间:2025年06月06日
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法治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实践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现公布6起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
鞍山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2022年5月份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目于2023年3月份建设完成,2023年5月开始投入生产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该项目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属于首次违法,需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在整改要求期内完成自主验收。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二条的规定,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