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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生态环境 时间:2025年06月06日
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法治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实践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现公布6起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
抚顺某企业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危废暂存库内存放两个铁桶,识别标志为废矿物质油(规格:200kg),而桶内分别装有脱溶塔塔底重馏分及沾染包装袋和水洗釜釜底重馏分及沾染包装袋,识别标志与实际贮存危险废物不一致。经核实,因该企业工作人员疏忽,造成危险废物标识错误。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该单位属于首次违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具体规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