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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生态环境 时间:2025年06月06日
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法治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实践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现公布6起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
营口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在线平台监测数据时发现,该企业废水总排口氨氮在线数据连续11个小时超标,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采样器里留存的废水样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废水总排口排氨氮排放浓度超标0.02倍。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该单位首次违法,排放污染物超标倍数小于0.1倍,已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具体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