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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一
2024-11-08

近年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恶意违法,涉利用暗管、渗坑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将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某兽药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发现某合成兽药有限公司厂外东侧有不明水体排入水沟。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厂房东侧墙外埋设了两根直径约 30 厘米的陶瓷管,不明水体正由这些管道从厂区内流入东侧墙外的排水沟。该单位制药车间生产工艺中清洗反应釜后的废水本应通过车间管网排放至车间外东北侧的水池。然而,执法人员发现,厂区蓄水池内无废水,池壁墙体部分严重脱落,有大量淤泥堆积,不符合防渗漏措施建设规范。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厂负责人承认厂区蓄水池损坏无法正常蓄水,该单位通过陶瓷管将废水排到东侧墙外的排水沟内。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东侧墙外排水沟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含有甲醇和三氯甲烷,根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告,三氯甲烷属于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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