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保联合会
电话:15542265775
邮箱:lnshblhh@163.com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4号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2025056896号
近年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恶意违法,涉利用暗管、渗坑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将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三、某电线粉碎加工点涉嫌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某电线粉碎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为杨某某。执法人员发现厂区内堆放筛选后的电线皮碎料堆地面处有大量污水,杨某某称是为了防止装车时物料起灰,用水降尘导致。污水流向两处位置,一处通过厂区外小水沟流淌至某机床机电交易中心污水井内,另一处流向厂区内部企业自备上水井内。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工点铜线水洗筛选循环水槽、筛选后电线皮堆渗水处、自备上水井、企业冲洗废水外溢路面污水、市场污水井排水沟内污水进行取样。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循环水槽中污染因子铜和筛选后电线皮碎料渗水中污染因子砷、市场污水井排水沟污染因子铜、企业冲洗废水外溢路面污染因子铜,四项数值超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认定为有毒物质。故该加工点存在涉嫌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