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保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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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恶意违法,涉利用暗管、渗坑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将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五、阜新县平安地镇某加工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执法人员与阜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联合调查及现场勘查,发现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养殖场院内有从事染料加工作业痕迹。车间内有染料生产设备和一个废液收集坑,坑内及周边积存红色废液,坑内无防渗。车间东侧有1个废液收集桶,桶内有蓝色废液,南侧大地地面有废液排放痕迹。经查,确定染料加工作业系张某某所为,废液均为染料加工过程中离心工序产生并排放的废液。经第三方检测有限公司对废液进行检测,监测结果为强酸。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淘汰的强酸性废液属于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349-34。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