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保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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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恶意违法,涉利用暗管、渗坑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将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七、大连市金州区某电镀厂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金普新区的某电镀厂进行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电镀金属表面处理。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车间内修建了污水处理站。经调查发现,其生产产生的电镀废清洗液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而是通过污水处理站旁杂物间中私设的潜水泵和暗管排放至外环境。电镀废清洗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类别为HW17的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该企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2024年9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