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保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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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恶意违法,涉利用暗管、渗坑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将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八、沈阳市于洪区某加工厂涉嫌通过渗井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对沈阳市于洪区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经查,该单位将2台线切割设备产生的线切割废液倾倒入下水池内,通过房后化粪池(渗井)排入工厂东侧鱼塘,化粪池(渗井)无防渗措施。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对工厂东侧鱼塘内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工厂东侧鱼塘废水含石油类污染因子。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物代码900-006-09)危险特性为毒性(T),线切割废液为危险废物。故该企业存在涉嫌通过渗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企业通过渗井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