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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 矿山露天采坑回填修复环境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2025-09-28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辽宁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露天采坑回填修复环境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露天

采坑回填修复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露天采坑回填修复(以下简称露天采坑回填修复)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相关地方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以生态修复为目的露天采坑回填修复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不得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8.1条充填或回填途径的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按标准要求进行充填或回填,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露天采坑回填修复坚持生态优先、风险可控、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露天采坑回填修复活动中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露天采坑回填修复活动中矿山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用于露天采坑回填修复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型和污染防治要求,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露天采坑回填修复宜选择资源枯竭或不再利用的露天采坑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露天采坑,其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及污染防治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露天采坑回填修复规模应与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消纳缺口需求总体适应。

露天采坑回填修复工作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一般不超过3年;采坑整体回填所需方量较大的,可以进行分区回填修复,以确保及时封场复垦。

第八条  对于生产矿山和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露天采坑回填修复的责任主体为采矿权人。对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露天采坑回填修复的责任主体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前述的责任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代为实施露天采坑回填修复活动。

第三章 前期评估

第九条  露天采坑回填修复的责任主体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国家、行业和我省相关技术规范,开展露天采坑回填修复的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经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上述专家评审环节应包含自然资源领域专家。

第十一条  露天采坑回填修复的责任主体应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按照矿山生态修复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露天采坑回填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专家评审环节应包含生态环境领域专家。

露天采坑回填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应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来源、类型、回填规模、实施周期、工程措施、工程预算、环境污染防治、应急和监测措施等内容。涉及生产矿山露天采矿回填的,应同时与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做好衔接。

第十二条  露天采坑回填修复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相关管理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露天采坑回填修复责任主体应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审查意见和审批文件,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露天矿山采矿回填修复项目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报省、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项目的主要信息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其网站公开行政区域内露天采坑回填修复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责任主体、回填的固体废物类型、回填规模、实施周期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向生态环境部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露天采坑回填修复实施周期内,责任主体应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及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自主验收。

第十五条  露天采坑回填修复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应当如实记录回填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属性、数量、污染特征、运输过程、回填位置等信息,定期保存回填区卫星影像资料,并在车辆出入口、回填作业区、污水收集区等主要位置设视频监控设施,实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时,需运行转移联单(见附件3),全面记录转移过程信息并存档备查。鼓励责任主体增设其他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回填过程中禁止掺加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固体废物。

露天采坑回填修复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提出的环境监测要求,对大气、土壤、地下水等开展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露天转地下开采的矿山,当露天坑处于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时,严禁向露天坑充填尾砂或者泥土类物质。

第十七条  矿山露天采坑回填修复过程中,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矿山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八条  露天采坑回填修复项目,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方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后,露天采坑回填修复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目技术文件等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露天采坑回填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永久保存。包括:

(1)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资料;

(2)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回填废物的来源、种类、污染特性、数量、回填位置等资料;

(3)各阶段矿区回填区的卫星影像资料;

(4)各种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资料;

(5)项目实施及验收、后期管理资料;

(6)环境监测及应急处置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露天采坑回填修复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露天采坑回填修复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


报告名称
生态修复责任主体□ 采矿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
回填修复责任单位(盖章)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盖章)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固体废物检测单位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水文地质勘察单位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地点_____市_____县(区、市)_____乡(镇)__________街(村)
经度:_____° 纬度:_____°(项目中心)
采矿权属单位
矿山类型□煤炭矿山 □金属矿山 □建材矿山□化工矿山 □稀土矿山 □其他_________
矿坑土地所有权人
拟复垦土地类型
拟回填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类型
回填规模(万m3)
主要产生单位
报告主要结论
申请时间



附件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露天采坑回填修复项目

备案信息表


项目名称
采矿权属单位(如为历史遗留矿山,可说明)
生态修复责任主体(采矿权属人或地方政府)
回填和生态恢复责任单位(可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也可委托第三方)
矿坑土地所有权人
项目地点_____市_____县(区、市)_____乡(镇)__________街(村)
经度:_____° 纬度:_____°(项目中心)
矿山类型□煤炭矿山 □金属矿山 □建材矿山□化工矿山 □稀土矿山 □其他_________
拟复垦土地类型
拟回填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类型
回填规模(万m3)
主要产生单位
实施周期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基本情况(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评审情况及主要结论)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基本情况(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审查情况及主要结论)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基本情况(环评报告编制、审批情况)
主要污染防治措施(简述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控制措施)
环境监测要求(简述固体废物入场及周边环境监测要求)



附:  1.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2.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审查意见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附件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露天采坑回填修复

固体废物转移联单

联单编号:
第一部分 移出信息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经办人:移出时间:
联系电话:
废物名称:废物代码:
形态:移出量(吨):
第二部分 运输信息
运输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车牌号:
第三部分 接收信息
接收单位:接收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接收量(吨):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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